江汉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10浏览次数:2923

江汉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江校研〔20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各项工作的龙头,是提高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十一五学科建设,确保实现学校的战略规划和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必须紧贴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服务地方、突出应用、创新特色、科学发展的思路,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为学校申报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作准备,逐步使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主要任务:遵循学科发展内在规律,结合学校实际,使学校学科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同时,要集中人力、物力,对若干个重点学科和具有发展潜力学科,在学科方向、梯队建设、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使之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科建设采取多层次建设体系。将建设学科分为校优势特色学科(包括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扶持学科三个层次。采取学校―― 学院―― 学科三级管理的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的纵横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4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由校长与学科带头人和学院负责人共同签订《江汉大学重点建设学科责任书》,由分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与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各学科要在建设周期内完成责任书和项目书中所要求达到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 重点学科层次建设实行动态考核机制。建设周期内能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推荐参加上一层次的学科遴选;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学科,取消该层次重点学科称号,学校不再追加经费投入;超额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条 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为学校相关领导、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对学科建设规划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审议阶段性和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

(二)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需要,对学科建设前瞻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

(三)负责重大项目审批。

第八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学科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和初步方案,起草学校学科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三)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各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九条 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设置、调整等重大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学科建设是各学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并科学规划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和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召开学院学科建设研讨会,制定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学科资源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二)培养和选拔重点学科带头人,并督促和保障学院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和目标的顺利完成;配合学校积极引进学科建设所需的高端人才。

(三)对学院内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制定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包括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科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特别是高级别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学科团队成员由学科带头人提议,学院研究确定。学科带头人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本学科建设研讨会议,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和目标;负责学科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控制资金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质量。

(二)上报学科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安排接受年度检查;及时通告本单位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学科建设各项目的合作研究,协调与促进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

(三)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本学科工作时,要及时向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调整学科带头人建议。

第十二条 每个重点学科一般下设三个学科研究方向,学科方向带头人要领导本方向团队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配合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建设责任书中所确定的任务,积极进行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打造特色学科。

第十三条 组织和管理机构坚持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检查建设情况。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每学期召开1次,听取各单位和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的情况汇报,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办公室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计划、指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事宜。学科带头人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本学科学术研究交流会,检查和落实本学科各阶段的学科建设任务。

第三章 层次与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综合考虑各学科的实力、发展趋势以及学校经费的实际可能,对各学科实行分层次建设和管理。我校现有各重点建设学科初步划分为:校优势特色学科(含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扶持学科三个层次。学校通过评估、考核等方式,滚动推进各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基本条件

已经形成了两个以上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应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并具有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一般应是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在5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学术队伍中至少应有2名教授(年龄在56岁以下),3名以上副教授(或同等职称),学术队伍中博士、硕士比例应分别达到20%和60%,配备有较强优势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每个研究方向形成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

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较高质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并得到社会的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较高,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或已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各层次重点建设学科的特殊条件

校优势特色学科(含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应处于省内各高校同领域较高水平,或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在省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一般应是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该学科应有相对雄厚的科研基础,两年内承担一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省、市级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具备较强的硕士点申报竞争力。

校级重点学科一般是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或考核优秀的校扶持学科,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建设,学科研究方向基本稳定,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研究能力强的学术梯队,且有较多的科研学术成果为支撑, 初具硕士点申报的竞争力。

校级扶持学科一般都处于学科建设的起步阶段,有一定特色,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研究能力强的学术梯队。该学科应有较完整的学科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各学科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水平,向学校申请纳入相应学科建设层次,争取给予支持。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 校优势特色学科(含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的重点在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力突出特色建设。经过一个周期的建设,使学科队伍更具竞争力,研究条件更加改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更加活跃,产生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通过逐年的投入和持续的建设,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省级重点学科。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本学科的特色,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在省内形成一定影响,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通过培养或引进使本学科至少拥有1名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科研能力和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通过逐年的投入和持续的建设,力争成为市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条 校级扶持学科在对学科进行全面整合和基础建设的同时,集中力量努力使某一研究方向在省内形成相对优势。组建一支与学科研究方向相吻合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学术梯队,抓好特定研究方向科研学术成果的催生和积累,加大对外学术交流的工作力度,积极扩大本学科的对外影响,提升本学科在相关领域的社会认知度。通过逐年的投入和持续的建设,力争成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五章 申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校优势特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学科的申请程序一般为:各学院根据各级重点学科条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1997年颁发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可确定二级学科范围提出申请,由学科带头人组织学科成员填写《江汉大学重点建设学科责任书》和《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并接受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内外专家的评审。专家组主要就申报学科现有水平、建设目标是否合理、提出的建设措施是否可行、拟从事科学研究的创新性、预算经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学科,将《江汉大学学科建设责任书》和《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按照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意见修改后,分别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与学科带头人及学院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跨学院联合组织申报学科,由学科带头人组织学科成员填写《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并接受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内外专家的评审答辩。评审合格的学科,将《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按照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意见修改后,由分管校长与学科带头人和所涉及学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出的成果必须署名江汉大学,受资助的所有成果必须注明受江汉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4年为建设周期,每两年签订一次责任书,学校每年根据责任书相关条款进行考核。学科在接受考核时,需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学科在4年建设周期结束后两个星期内,需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总结报告。学科建设总结报告要全面阐述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果及存在问题。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审计并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学科,上一周期的立项建设即告结束,继续进入下一周期的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学科,限期解决有关问题后,再次进行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学科,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减少经费投入、更换学科带头人、终止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津贴制。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合格的学科,学校将发放学科带头人津贴,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学校将扣发学科带头人津贴。学科方向带头人由各学科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各学科发放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和学科方向带头人津贴不重复计发。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的科研条件,特别是购置能促使科研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大幅度提高的关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支持项目组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出版高水平论著等。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购置和验收的管理办法执行。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向全校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对不同层次的重点学科,投入相应的基本运行经费,其标准暂定为:校优势特色学科每年15万元(省级重学科每年30万元)、校级重点学科每年5万元、校级扶持学科每年2万元。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所申报的《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按照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所批准的数额,对各学科建设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学科特色项目经费不支付劳务费、交通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开支。

第三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及占总经费的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类别分类指导,一般意见为:设备费(文科类占15%,理工农医科类占45%)、资料费(文科类占40%,理工农医科类占10%)、低值易耗品(约占 7%)、成果资助(约占 20 %)、学术交流费(10%)学科带头人津贴(约占5%)、学科方向带头人津贴(约占3%)。鉴于各学科性质的差异,个别特殊学科或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费开支范围或增加比例的,需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程序是:学科带头人将所开支经费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登入校学科建设经费数据库和成果库,然后持《江汉大学学科建设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的,由分管校长签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持《江汉大学学科建设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江汉大学重点建设学科责任书》和《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上注明范围使用,下一年度3月份公布各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产生情况。

第七章 实施说明

第三十三条 《江汉大学重点建设学科责任书》和《江汉大学学科特色建设项目书》将作为学科建设目标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实施过程中遇到未预见情况而确需变更的,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同意,如变更较大,需经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以尽快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及学科团队成员应努力做好项目建设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要向本单位领导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学术队伍建设,尤其是杰出学者的造就与引进。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统一购置、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专管共享的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要着重购置受益面广、能够促进本单位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提高的大型仪器设备,并相应地改建或新建公共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学校将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汉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