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研〔2011〕9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研究生创新能力,拓宽科研创新视野,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氛围,激励具有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特设立“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为规范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应遵守学校科技、财务和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在校研究生和部分校外研究生申请的科技创新项目(含江汉大学华烁产学研一体化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科技创新项目)。科研创新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一定的科技含量。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成果可以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内容、国家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省、市、学校的各类科技竞赛的成绩。
第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企业资助或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凡在校研究生在其毕业一年前均可申报。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1人,也可以集体申报,但应确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的申报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为项目监护人。
第八条 创新基金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每位研究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
重点项目:该类项目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市场推广前景和竞争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潜力,成果以论文、专利、产品、设备、样机、软件为主。该类项目的周期为1—1.5年。
一般项目:该类项目有一定创新性和市场前景,成果以论文、产品、设备、样机、软件为主。该类项目的周期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在每年9月份进行,项目负责人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向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 项目管理组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及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工作组将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网站公示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报告检查制度,每年2月底,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管理工作组提交《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报告》,由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轮研发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向项目管理工作组汇报项目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成果、所遇困难、后期计划、主要人员变动等情况。项目管理工作组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所需的设备须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批准后方可购买,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项目的开发、运作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时应向项目管理工作组提交《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验收。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主要以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项目成果汇报、答辩、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工作组每年组织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项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组应会同科研部门积极支持成果的转化,促使项目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因故延后、撤销或终止,须上交总结报告,由导师签字后交项目管理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若提前毕业,应在结题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应积极参加学校、省市、国家、国际的各类科技竞赛,对于获国家、省级竞赛奖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申请人所发表论文应以江汉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论文由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外文期刊注明英文字样)。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活动,对科研创新成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见《江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两次拨付制度,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施行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负责,经费应按照江汉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所有有效票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报销的截止日期为项目结题后半年内,逾期项目经费作废。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与所申报项目相一致的必要仪器设备、耗材,公开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外协实验费,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研究生本人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等。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重点项目为1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6千元。拨款数额及拨款次数,按立项协议执行。项目的节余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或导师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停止其资助,并根据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返还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的经费;对于毕业时末能结题的项目和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视其情节,由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返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应书面报项目管理工作组批准,停止经费资助。因自费出国,或未经项目管理工作组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返还已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对进展缓慢、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组可视情节停拨资助经费或要求退还资助经费;对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申请增加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