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开展2021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2-07浏览次数:3884

各相关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作用,根据《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办法》(江校研〔20157号)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基本要求

(一)校外导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

(二)校外导师一般应为具有硕士学位且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业绩,有训练研究生综合运用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校外导师所在工作单位一般应为本行业知名企事业单位且与聘请院(系)有密切的科研及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二、聘任学位点

社会工作、教育、体育、应用心理、电子信息、土木水利、临床医学、会计、艺术。

三、聘任名额

由于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配备校外导师及校内导师各一名,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校外导师总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校内导师数量。

四、导师聘期

聘请校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五、聘任标准

由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位点校外导师的聘任标准,并提交《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关于本学位点校外导师聘任标准的决议》(附件1),聘任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可变更。三年内已在研究生处备案过的授权点无需再次制定聘任标准。

六、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及校内导师推荐

校内导师根据研究生和指导工作需要向培养单位推荐已有合作关系的校外导师,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上学位、学历、职务、职称、理论或实践性成果(含论文)及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培养单位。

(二)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被推荐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结合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同时结合实践基地建设与学科发展等提出推荐意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将拟聘导师的《申请表》及《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研究生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研究生处对学院提交的拟聘导师进行材料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颁发聘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为校外导师颁发统一印制的江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书。

七、材料报送要求

(一)20211210日(星期五)前,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交《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关于本学位点校外导师聘任标准的决议》至研究生处;

(二)20211213日(星期一)前,各培养单位将校外导师申请材料报送至研究生处,材料包括:

1.《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2.《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3)。


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wdpnk@qq.com (邮件主题:**学院校外导师材料)。

    

    联系人:王大鹏      联系电话:84733251

                    

    附件1、江汉大学xxx硕士专业学位关于本学位点校外导师聘任标准的决议.doc

    附件2、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doc

    附件3、江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信息汇总表.doc  


     

                                                       研究生处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