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印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杨方发布时间:2016-11-29浏览次数:4987

 









江校财〔201513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151218

江汉大学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各类评审费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平台建设、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项目的评审、鉴定、咨询等(以下统称评审)。

第三条  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在学校预算范围内向被邀请的校内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各单位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审费发放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内执行(见附件),不得超标准发放。各项评审原则上每次安排半天(上午、下午或晚上)。评审费必须明确经费来源,无经费预算的评审工作不得支付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费统一要求填报《江汉大学专家评审费发放表》据实发放,并按有关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评审费发放对象仅为被邀请并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专家成员,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三)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校外专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江汉大学评审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江汉大学评审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编号

评审费项目

发放标准

经费渠道

责任

部门

备 注

1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公开招聘、人才工程项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审费等

学科组:200/

相关经费

人事处


评委会:
300-500
/

2

教学研究项目、成果评审费

300-500/

相关经费

教务处、研究生处


3

纵向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

会议形式:300-500/

科研项目经费

各项目负责单位

 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通讯形式:

200/

4

横向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

参照纵向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

各项目负责单位

5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

300-500/

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处

6

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专家人才、科研平台、科研团队校内推荐专家评审咨询费

300-500/

相关经费

科研处


7

各类竞赛(活动、体育运动会)评审费

100-300/

相关经费或企业资助经费等

教务处、研究生处、党委学工部(处)、团委等

 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专项预算的项目

8

在校研究生答辩费

300—500/次;答辩记录100/

相关经费或横向科研经费等

研究生处


9

优秀学位论文评审费

硕士200-400/人;学士 100-300/

相关经费

教务处、研究生处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费

学院:
200-300
/

相关经费

教务处、

研究生处


学校:
300-500
/

11

学术委员会评审咨询费

300-500/

相关经费

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

含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12

大学生科研竞赛项目论文评审费(SRTP

50-100/

相关经费

 教务处、

研究生处


13

各类采购与招投标等项目(含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论证费与评审费

200—500/

相关经费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


14

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点实验中心(室)、重点学科(群)等论证、评估、鉴定等评审费

300-500/

相关专项经费

分管校领导


15

市级(及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评审费

参照以上相近项目标准

相关经费

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对于校外专家评审费,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在学校规定标准上适当提高。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12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