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 (一)持有招生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聘书、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至少有一项纵向或横向的科研项目,且有足以支付研究生进行科研的经费; (四)年龄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 第三条 招生程序 (一)研究生处每年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确定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应是具有相同的学科专业,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雄厚的师资力量、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三)申请材料经各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申请情况、招生名额进行平衡筛选,并报校领导审核批准。研究生导师每人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名。 第四条 专业方向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应主要是我校已被批准的省级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其他具备条件的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招收少量研究生。 第五条 培养方式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凡由我校支付培养费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原则上每生培养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该学科从重点学科建设费中支付)。该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按规定使用。 (二)学校每年按规定拨给导师一定的研究生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需的图书资料、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及实验消耗等。需支付联合培养单位培养费的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600元;不需支付联合培养单位培养费的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1500元,在职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和专业学位)培养费每生每年900元,凡事在校外进行科研和论文撰写的研究生培养费每生每年500元。非省级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的研究生培养费从导师的课题经费中开支。 (三)研究生的住宿费由研究生本人和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各支付50%,非省级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的研究生住宿费的从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支付70%,其余部分由研究生处支付。 (四)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参与我校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在培养过程中,导师须协助研究生处建立联合培养生的学籍档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包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复印件和学位论文的原件(论文的封面必须要有我校导师的名字)。档案齐全者才可享受学校给予导师和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导师课酬及补贴办法 (一)研究生处每年7月初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籍档案等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情况,并按规定核发课酬。导师每指导一名理工科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按每生160学时计算课酬(含实验员课酬);每指导一名文科研究生,按每生120学时计算课酬,在职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按60%的课时计算课酬。凡是研究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做实验和论文者,在导师出具相关证明后,其课酬按上述课酬金额的40%计算。 (二)学校每年 (三)研究生导师在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同时,每学期还必须完成不低于40学时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