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研究生外出学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鉴于研究生的培养过程涉及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论文撰写等多个环节,为了加强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外出学习(含访学、考察、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到外单位学习或实验等)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外出学习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外出学习。确因所修课程本校无法开出或教学需求,需外出学习者除外; 2、各学院负责本院研究生外出学习的审批、管理工作; 3、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间的费用及其安全责任等由其推荐人或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承担,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申请后应加强对其安全意识教育; 4、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者,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外出学习办理程序 研究生外出学习,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如实填写《江汉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申请表》; 2、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其他 1、研究生外出期间,应每月与导师和学院保持联系,汇报外出学习情况,导师应有记录,导师将记录每学期向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外出连续时间在3个月内,国家助学金照常发放;外出连续时间在3-6个月内,国家助学金按照50%比例发放;外出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 研究生处 2014年8月29日
1. 研究生外出学习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