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修(制)订2023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决定开展2023版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不招生可不制订)
学术学位按一级学科修(制)订培养方案,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修(制)订,有非全日制招生的学科专业,须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凡涉及跨学院培养的学位点,由授权点所在学院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联合修(制)订培养方案。
二、工作安排
各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统筹做好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
学位点建设牵头单位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成立修(制)订工作组,由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研究生教育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各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应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6日前,学校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培养单位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初步工作方案。
(二)5月14日前,各工作组深入调研,征求师生意见,形成培养方案修(制)订调研报告和详细工作方案。
(三)5月21日前,各工作组重新梳理课程体系,完成培养方案和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初稿)。
(四)6月4日前,各培养单位聘请至少3位校内外专家审核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初稿,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定稿。培养单位需在研究生系统内填报培养方案(操作说明另行通知),将从系统导出的统一格式的培养方案定稿、以及相关课程库数据表(见附件)、专家评审意见(至少3份)和评审会议纪要报送研究生院。
(五)6月11日前,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培养学院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者,限期修改。
(六)6月2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发布施行。
(七)7月10日前,各培养单位报送纸质版(院长签字、盖学院章)、电子版培养方案各一份至研究生院存档。
本次修(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使用。
三、工作要求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一经修(制)订,便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一)组织座谈会。在修(制)订培养方案之前,应组织在读研究生召开一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吸收在读研究生的意见建议,并在修(制)订培养方案时加以考虑。此次座谈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开展调研。在修(制)订培养方案之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当前形势下,用人单位对研究生能力素质的要求,并在修(制)订培养方案时加以考虑。此次调研应形成调研报告。
(三)召开征求意见会。在修(制)订培养方案之前,应组织向本学科(类别)不少于3名专家征求意见,并在修(制)订培养方案时加以考虑。此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统一格式规范。培养单位需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统一培养方案内容制定与格式规范。
附件1.江汉大学关于制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附件2.江汉大学关于修(制)订2023版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附件3.江汉大学关于修(制)订2023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附件4.课程库数据表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5日
附件1.江汉大学关于制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docx附件2.江汉大学关于修(制)订2023版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docx附件3.江汉大学关于修(制)订2023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docx附件4.课程库数据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