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幸福的家庭,摧毁一个人的精神和躯体,6月26号是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向毒品“说不”!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国际禁毒日的知识。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中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各地区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毒品的侵袭,与毒品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也为了纪念这次意义重大的国际禁毒会议,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这项建议被联合国采纳。同年召开的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从1990年起,中国每年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均集中开展大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全国各地特别是毒品危害严重的地区,公安、宣传和教育部门积极行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影、图书、挂图以及禁毒知识竞赛、有奖问答、巡回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民的防毒拒毒意识。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在日内瓦成立:同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麻醉药品委员会成立。
1973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成立。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7年6月,联合国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反毒品日。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年11月,100多个国家代表在维也纳订立了全面反对毒品走私的国际性协议。
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吸毒、贩毒,“除六害”运动。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举行禁毒特别大会;同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反毒品大会在伦敦召开;1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规定》,共16条。
1991年4月30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反毒品会议;6月,中国召开全国禁毒会议;同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1、什么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就是从罂粟的果实中提取出来的
2、什么是毒品犯罪?
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3、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⑴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毒品犯罪行为主要包括: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⑵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3)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请一定记住,
尝一次、毁一生!
毒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生命只有一次
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文章来源:新疆禁毒